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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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项下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8377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应向***支付垫付款30000元。 三、福州市勘测院应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3777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3元,由***、***、***、***元负4411,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州市勘测院各负担5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