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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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10.85元(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后续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元,由刘成玉、邢双凤、刘永恒、付志茹、付志军、蔚青枝负担568元,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负担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