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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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三合一餐具消毒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三合一餐具消毒中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返还保证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元(已由***预交),由***负担1785元,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三合一餐具消毒中心负担425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三合一餐具消毒中心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