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58436.39元、拖欠保费5251.79元,并支付违约金31760.18元(以理赔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自2018年4月10日计算至2021年4月1日),总计95448.36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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