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赣州凯瑞典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赣州凯瑞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4,4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74,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赣州凯瑞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因诉讼发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用5,000元;

三、原告赣州凯瑞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财产[位于赣州市南康区,证号:赣(2019)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020407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不能清偿该抵押合同所担保的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赣州凯瑞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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