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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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宿城街道办事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宿城街道办事处赔偿树木损失款669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