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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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4795.86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暂合计454795.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有权就***、***所有的位于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花园12幢1-501室[长房权证太湖字第XXXX号、长土国用(2013)第0106396号]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1元,由被告***、***共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