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广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965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食宿费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85元,合计58657.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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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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