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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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965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食宿费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85元,合计58657.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