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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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4335号 原告:**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锐,系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学龙,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976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锐,系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诉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第三人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诉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胡金根、**金、陈新海、吴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4日立案;2019年6月26日已作出判决,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属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且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本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据法律规定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判判员杨富生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费荣芳 |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