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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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61111.0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21年5月25日前的欠付利息24725.33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罚息及违约金(以161111.0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21年5月2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 五、驳回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7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778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