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995.8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770.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账号:10×××13)。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25
发布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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