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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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210.8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983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鉴定费3700 元,合计4381元,由原告***负担1135元,被告***负担3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