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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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支行借款本金283733.91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至2021年5月13日的利息为7671.43元,2021年5月14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支行对被告***、***名下所有位于宿州市[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6133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