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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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52141.37元; 二、驳回原告***、***、***、***、***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5元,原告***、***、***、***、***承担419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承担2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