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衡水众泰尔矿山设备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7570元及利息损失(以4757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