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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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衡水京特制动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 河北泰华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965500元,共计20965500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以后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编号为5412003C131191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衡水京特制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泰华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衡水京特制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泰华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款项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冀州区金鸡南大街1069号(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冀(2017)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冀(2017)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冀(2017)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拍卖、变卖,在保障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权的前提下,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28元,减半收取为733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衡水京特制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泰华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