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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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剩余本金153266.16元、借期内利息4852.74元及逾期罚息(计算方式:截止到2021年5月5日逾期罚息为365.94元;自2021年5月6日起以153266.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2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计17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负担35元,被告***、***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