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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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1987.1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至2021年1月25日的利息(含罚息)10931.56元、复利735.52元;罚息自2021年1月25日次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以借款本金137743.4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1987.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已偿还的利息828.75元抵扣罚息)】; 二、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9.1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负担182.45元、被告***负担146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