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利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565334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利路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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