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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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佳木斯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014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9580元、电梯费4200元,共计13780元,并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滞纳金至全部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