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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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劳务费6,872元,并以所欠劳务费6,87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9日起至所欠劳务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