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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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新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辽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丹东市杜鹃花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新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和2020年1月21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 二、被告辽宁新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按年利率8.65%承担利息;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5425%承担逾期利息; 三、原告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3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辽宁辽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所有权(房权证辽丹元字第××号、00××94号、00××95号、00××96号、00××97号、00××98号、00××99号)及土地使用权[丹东国用(2009)第06330407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丹东市杜鹃花卉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新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丹东市杜鹃花卉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