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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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池州市九华山莲花小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九华山新虹剑电脑经营有限公司货款及耗材费用共计1212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池州市九华山莲花小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