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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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燃气初装费2500.00元,并以 2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3.85%计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已预交)由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