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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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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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264122.18元(扣减已先予执行的600万元,实际支付12264122.18元);

二、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12264122.31元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600万元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2月11日止);

三、驳回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7840元,由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685元、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231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66万元,由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各负担3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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