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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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垫款本金50251.45元及利息(以50251.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按日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