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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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497445.4元及利息(以1847548.5元本金,自2016年元月29日起计算;以649896.9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50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114950原告***负担43300元,被告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07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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