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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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红宝(浙江自贸区)能源有限公司 杭州卓立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油红宝(浙江自贸区)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卓立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3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未退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杭州卓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计31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以上合计5383元,由被告中油红宝(浙江自贸区)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