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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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桃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款43607.71元及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2020年8月6日止共计2912.8元,自2020年8月7日起以43607.7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结清日止); 二、***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可直接汇入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桃源支行,账号:43×××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