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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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779.7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的利息为293.67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1元,减半收取计195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