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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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五辰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五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04278.3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五辰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95元(原告预交3343元),由原告浙江五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13元,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