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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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贿罪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景宏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七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有期徒刑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五月二日起至二0三0年五月一日止)。 二、被告单位湖北永道和贸易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景宏杰、被告单位湖北永道和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现金785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17-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