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美时代(广东)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康美时代(广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300元(包括门诊医疗费、购药费、透析器械费138464.41元、住院医疗费18956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81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元、误工费80594元、护理费80594元、营养费72000元,合计985990.41元的5%为49300元,和司法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3元,由***负担3611元,由康美时代(广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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