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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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康美时代(广东)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康美时代(广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300元(包括门诊医疗费、购药费、透析器械费138464.41元、住院医疗费18956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81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元、误工费80594元、护理费80594元、营养费72000元,合计985990.41元的5%为49300元,和司法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3元,由***负担3611元,由康美时代(广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