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州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第二项为:***应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802096.7元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给高州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2019年8月20日之后以802096.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上述给付义务,限上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1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