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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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和春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太和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5号自编九楼之五将被告广东太和春商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时间为被告广东太和春商贸有限公司的正常营业时间,并且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被告广东太和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5号自编九楼之五将被告广东太和春商贸有限公司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时间为被告广东太和春商贸有限公司的正常营业时间,并且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三、被告广东太和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5号自编九楼之五将被告广东太和春商贸有限公司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提供给原告***查阅;查阅时间为被告广东太和春商贸有限公司的正常营业时间,并且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太和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