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本金21 025.46元及截至2017年10月28日的利息(以本金21 025.46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1.49%计算,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235.5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21 025.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