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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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本金6485.45元及截至2017年12月21日的利息(以本金6485.45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按照月利率1.49%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6485.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