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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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2005)黄法其他执字第37号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德良的英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4165%股权的转让对价178.7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追加***为(2005)黄法其他执字第37号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德良位于广东省英德市xxxx号房50%的遗产份额内承担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