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卓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山市卓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支付赔偿款292399.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3173元,上诉人中山市卓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77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上诉人***返还;伤残等级鉴定费3276元(上诉人中山市卓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山市卓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35元(上诉人***已预交2391元,上诉人中山市卓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844元),由上诉人***负担502元,上诉人中山市卓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33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返还18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