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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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华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华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锐动力”,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 二、被告深圳市华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原告负担人民币48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