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监理费用288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84元,由被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