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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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隆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大同市沧粟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21)晋0215民初4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同市沧粟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778459元及逾期利息17520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返还质保金72550元及逾期利息1279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上合计1039009元;二、被告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同市沧粟贸易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85100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21)晋0215民初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大同市沧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大同市隆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51009元)的范围内对大同市沧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四、驳回大同市沧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1元,由大同市沧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59元,大同市隆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1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大同市沧粟贸易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