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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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夷山市宛香茶叶研究所、福建安溪福美茶叶专业合作社、漳州奇缘茶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0426843号“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武夷山市宛香茶叶研究所、福建安溪福美茶叶专业合作社、漳州奇缘茶叶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武夷山市宛香茶叶研究所、福建安溪福美茶叶专业合作社、漳州奇缘茶叶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