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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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新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 泰兴市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744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对泰兴市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1483300元及利息247216.7元(以14833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从2019年4月27日计算至2020年6月8日),合计1730516.7元; 三、泰兴市新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对泰兴市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1730516.7元承担共同清偿义务(扣除***在泰兴市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所能分配的破产金额)。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36元,由泰兴市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泰兴市新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6元,由泰兴市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泰兴市新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泰兴市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泰兴市新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经垫付,当事人同意自行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