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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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广西方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告广西方正土地 评估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87000元。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 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 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 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阙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珈瑜 书记员覃景莲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西方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4号金 湖大厦0309号房,联系方式:138××××1402 法定代表人谢芳菲。 诉讼代理人李正敏,律师。 诉讼代理人梁小龙,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西方正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4号金湖大厦三 楼0309号房,联系方式:151××××8487 法定代表人谢芳菲。 诉讼代理人李正敏,律师。 诉讼代理人梁小龙,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38岁,1983年4月8日,汉族,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 县苍梧县岭脚镇大隆村大二组8号,联系方式:180××××5888、139××××7918。 广西方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西方正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诉 ***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阙钰(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广西方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西方正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诉称, 1.判令被告向 二原告支付欠款87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