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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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南宁武鸣供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上诉人南宁武鸣供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南宁武鸣供电有限公司电线杆维修费用损失2000元; 三、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南宁武鸣供电有限公司电线杆维修费用损失47040.3元; 四、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南宁武鸣供电有限公司电线杆维修费用损失5226.7元; 五、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南宁武鸣供电有限公司电量损失1355.1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2元(南宁武鸣供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133元,南宁武鸣供电有限公司负担1419元,本院退回武鸣供电公司13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上诉人南宁武鸣供电有限公司负担1172元,被上诉人***、***负担1268元。 上述案件诉讼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一、二审法院缴纳完毕。二审案件诉讼费,义务人应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缴纳或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