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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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顺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虹顺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10053.75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长虹顺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2038.84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5110053.75元中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0.6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长虹顺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3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2348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752元,由原告长虹顺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3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