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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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993.6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0年7月17日,利息为32979.38元;从2020年7月18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298993.66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就代为清偿部分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80元、保全费21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