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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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凯金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雄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流市凯金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北流市凯金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利息的计算办法:分别以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均按照执行年利率6.175%计算;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在执行年利率6.17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北流市凯金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广西雄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北流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流市房权证北流镇字第××、00××78、00××7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12-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6586元,减半收取计582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流市凯金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雄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58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