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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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3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偿还本金29823.11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给付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9月25日,利息为3058.5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9823.1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给付手续费1024.36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0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756元;保全费4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